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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外情调查取证:经济帮助的性质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1   |   阅读次数:683 


一、经济帮助的性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的性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的扶养义务有着原则的区别。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对男女双方都适用,目的是为了消除因离婚而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保障离婚自由。可见,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  

二、适用经济帮助的条件。一是被帮助的一方生西安出轨调查活确有困难,如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三是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绝非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带有特定的时间性。 

三、经济帮助的申请人。由于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夫或妻),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时一定时间内的生活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帮助的对象,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存在,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另外,由于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当经济帮助未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故经济帮助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问题。而一般的债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